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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乡建设综合执法支队:创新十三项制度 提升办案质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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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防止久拖不决,使经济社会秩序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影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市城乡建设综合执法支队自我加压,出台《关于行政处罚案件限时办结若干规定》,建立三类十三项制度,做到两个半月办结一案,提升案件办理质效。

强化时限意识 坚持目标导向 加快推动落实

案件限时办结是法律的规定,是作风建设的要求,是履职尽责的检验。城建支队干部职工把限时办结案件作为重要任务落定到位。

——建立“红黄绿”榜制度。城建支队各大队在办案件超过两个月办理期限的案件列为“红榜”,一个月以上两个月以内的案件列入“黄榜”,不超过一个月的案件列入“绿榜”。 “红黄绿榜”是提醒,是警示,也是各大队办案能力的比拼,更是分管领导、大队长组织协调能力的考验。

——建立调查报告“案件办理时限”制度。城建支队各大队在立案后抓紧充实证据,形成《调查终结报告》,并在报告中增加“案件办理时限”专项,报支队法规科审核,上案审会。原则上案件两个半月以内通过支队案审会并报市住建局法规科。

——建立案件限时上报和登记制度。市城建支队法规科务必在案审会后三天内报市住建局法规科,并签字登记。

——建立案件的延期(中止)报批制度。城建支队法规科对于因案件情况复杂、相对人不配合等原因可能超时的案件,及时拟定请示,报住建局延期或中止办理。对于延期办理的案件应当在延长期限内抓紧办理,对于中止办理的案件应当在中止事由消失后迅速恢复办理。

——建立结案时限总结分析制度。《结案报告》要增加“案件办理时限”专项,明确案件办理时间、评估(听证、检测、鉴定)时间、上级审查时间,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意见建议。

强化责任意识 加强组织领导 统筹办案力量

案件办理是城建支队的核心职责。各级各部门必须责任上肩,守土有责,守土履责,守土尽责。

——建立领导带头,全员办案制度。案件办理是城建支队各大队的主要职责。分管领导、大队长、中队长要担当作为,亲自办案、包保办案,攻坚克难,带领大队同志全力办案。

——建立限时审核,协同办案制度。城建支队法规科审核是办案的重要环节,必须提前介入,快速审核,提高指导能力,强化服务意识,树立协同办案、荣辱与共的理念。原则上法规科1个工作日审完案件,书面说明存在问题,小问题直接修正,大问题指明方向,强力推进案件办理。

——建立部门联动,配合办案制度。城建燃气大队、建管办要积极配合大队办案,核查实名制,联络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要主动作为,创造条件。在必要时领导指定主办案件,不得推诿扯皮。

强化督办意识 全程审核监督 确保取得实效

法规科是案件总督办,不仅要督办大队、各科室和分管领导,也要督办市住建局有关科室,确保案件限时办结。各级领导要强力支持法规科发挥督办作用。

——坚持每周例会督办制度。法规科要充分利用每周一大例会,对办案技能、法治培训、制度建设等进行安排部署,督办协调,提出意见建议。

——坚持每周案研会制度。法规科要充分利用每周案研会,事前要对每个案件进行分析讨论,发现问题,提出意见、建议,决不能随波逐流,无所作为。

——坚持每月通报制度。法规科每月初起草《“红黄绿榜”案件通报》,划分类别,点评优劣,提出要求,以红头文件发文至班子成员、大队及科室负责人,并在例会上宣布,予以警示。

——坚持节点警示制度。在案件办理超限时、评估超限时、住建局久审无果时、告知书(决定书)下达超限时、罚没款缴纳超限时、整改久拖无果时等等重要节点,法规科必须在例会上书面提醒,提出要求,否则出现不良影响时将承担责任。

——坚持超时限问责制度。对不积极作为导致办案严重超时、结案久拖无果、罚没时效丧失等,造成不良影响的,对有关领导和人员采取口头批评、约谈直至处分等方式予以问责。

市城建支队结合工作实际,不断细化措施、优化流程,探索创新“主动办、领办、督办”,为提升案件办理质效提供有力保障。今年以来办结案件70件,目前在办案件52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