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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议暂时取消工程质量检测招标文件资质认定证书(CMA)资格要求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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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会员单位:

经协会会员单位多次咨询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事宜(咨询电话:027-87314677),得到官方明确回复: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3月1日开始不再受理建设工程领域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含CMA认定证书首次申请、延续、扩项等)的申请。

一、《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22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二章检测机构资质管理第八条:申请检测机构资质应当向登记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二)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三)检测场所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租赁合同;(四)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五)检测机构管理制度以及质量控制措施。第六章附则第五十条本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2005年9月28日原建设部公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同时废止。

二、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1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已于2005年8月23日经第7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五条 申请检测资质的机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二)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三)与所申请检测资质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四)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五)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和社会保险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六)检测机构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

三、《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22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2005年9月28日原建设部公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同时废止,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请材料取消了“与所申请检测资质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现将建设工程领域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停止办理的情况,告知各会员单位,鉴于此种情况,建议各会员单位在招标过程中暂时取消“建设工程领域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CMA)”做为资格项的要求;如投标时遇到相关问题可向建设单位、代理机构反映。

 

 

 2023年8月10日

襄建咨字〔2023〕20号(关于建议暂时取消工程质量检测招标文件资质认定证书(CMA)资格要求的通知)(1)_00.p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