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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万元以上新开工项目实行施工过程结算,明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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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山市住建局印发《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市政工程施工过程结算管理办法(试行)》,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01
适用条件


中山市行政区域内的合同工期一年(含一年)以上且合同金额超过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的新开工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推行施工过程结算


02
施工过程结算节点划分


施工过程结算节点可根据工程分部(分项)工程、控制性节点工程、专业工程或专业分包工程等,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或经发承包双方同意后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约定时可参照以下方法


(一)按质量验收的分部(分项)工程确定。如土建工程的地基基础工程、地下室工程、地上主体结构工程等;市政道路工程的路基工程、路面工程;排水工程的排水管工程、方渠工程等;

(二)按控制性节点工程确定。针对较长线状工程如道路或轨道工程,可以某区间或某时间完成某一段线状工程的控制性节点划分施工过程结算节点,如某桩号至某桩号路面或某区间隧道等;

(三)以某专业工程或专业分包工程确定。如某高压电房工程、某装饰装修工程或某基坑支护工程等;

(四)绿色施工安全防护费用的支付节点、比例。如按照相应规则量化计算项目(例如脚手架、施工围挡)可按脚手架、施工围挡为支付节点,以实际进度同步足额结算;如按照费率计算包干的内容(例如临时设施、绿色施工、安全施工),可约定入场临时设施搭建、地下施工、主体结构封顶、装饰施工、室外施工等为支付节点,前期可高比例支付。

(五)按有利于实施建设工程过程结算的方式划分节点。

03
对施工过程结算文件的理解


施工过程结算文件不同于工程进度款文件,是发承包双方按合同约定的程序、约定的期限对经确认已完成且无争议的工程量及其单价以及各项费用的确认文件,是竣工结算文件组成之一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过程结算的若干指导意见》第十一条和本办法第十二条都明确说明“经发承包双方确认的施工过程结算文件是竣工结算文件组成之一”;

财政部、建设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的通知》(财建〔2022〕183号)中第二点也列明“经双方确认的过程结算文件作为竣工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 竣工后原则上不再重复审核。”


04
工程款的支付问题
  • 发承包双方已有经双方确认的施工过程结算报告,可依据施工过程结算报告按合同约定的支付周期、支付比例支付工程款。

  • 发承包双方若没有施工过程结算报告,则仍需按合同约定的付款计划支付工程进度款,发包人不能以没有施工过程结算报告为由拒绝支付工程进度款


原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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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过程结算的若干指导意见》(粤建市〔2019〕11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市政工程施工过程结算管理办法(试行)》,并经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核,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12月7日

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市政工程

施工过程结算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推进房屋市政工程施工过程结算管理,规范工程价款结算程序和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过程结算的若干指导意见》(粤建市〔2019〕116号)、《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粤府令第20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山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市政工程施工过程结算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市政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办法所称施工过程结算,是指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发承包双方依据施工合同,对结算周期内完成的工程内容(包括现场签证、工程变更、索赔等)开展工程价款计算、调整、确认及支付等活动。

第三条 合同工期一年(含一年)以上且合同金额超过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的新开工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推行施工过程结算

本办法实施之前已开工工程,可由发承包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完善相关施工过程结算的内容和手续。

鼓励其他工程项目依据本办法实施施工过程结算。

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施工过程结算的还需遵守政府有关结算、过程结算的管理办法或管理规程。

第四条  从事施工过程结算活动,应当遵循守约、公平、及时、诚信的原则,并遵守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第五条  发承包双方可自行组织,也可以委托符合工商执照营业范围的工程咨询机构或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以下简称“造价咨询人”)编审施工过程结算文件。受委托的造价咨询人编审的施工过程结算文件等造价成果文件应由注册造价工程师按执业范围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除发承包双方共同委托外,造价咨询人不得就同一项目同时接受发承包两方的委托

第二章  约定与实施

第六条 实行施工过程结算的项目,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应约定施工过程结算的结算周期、计量计价方法、人材机价格调整方式、风险范围、验收要求,以及价款支付时间、程序、方法、比例等内容。

第七条  施工过程结算节点可根据工程分部(分项)工程、控制性节点工程、专业工程或专业分包工程等,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或经发承包双方同意后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约定时可参照以下方法


(一)按质量验收的分部(分项)工程确定。如土建工程的地基基础工程、地下室工程、地上主体结构工程等;市政道路工程的路基工程、路面工程;排水工程的排水管工程、方渠工程等;

(二)按控制性节点工程确定。针对较长线状工程如道路或轨道工程,可以某区间或某时间完成某一段线状工程的控制性节点划分施工过程结算节点,如某桩号至某桩号路面或某区间隧道等;

(三)以某专业工程或专业分包工程确定。如某高压电房工程、某装饰装修工程或某基坑支护工程等;

(四)绿色施工安全防护费用的支付节点、比例。如按照相应规则量化计算项目(例如脚手架、施工围挡)可按脚手架、施工围挡为支付节点,以实际进度同步足额结算;如按照费率计算包干的内容(例如临时设施、绿色施工、安全施工),可约定入场临时设施搭建、地下施工、主体结构封顶、装饰施工、室外施工等为支付节点,前期可高比例支付。

(五)按有利于实施建设工程过程结算的方式划分节点。


第八条  发承包双方可根据工程合同类型参照以下方法进行施工过程结算:

(一)采用总价合同的,按照合同约定对过程结算节点范围内的工程价款进行结算,并对该节点范围内的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工程索赔、价差等可调整内容进行结算。

(二)采用单价合同的,按照合同约定对过程结算节点工程的清单工程量进行计量,并对该节点的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工程索赔、价差等可调整内容进行计量计价。

第九条  施工过程结算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中标通知书、施工图纸、工程招标投标文件、施工方案、经确认已完成且无争议的工程量及其单价以及各项费用计算、经确认的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工程索赔等资料。

发承包双方应加强造价管控,做好工程签证记录工作,如实办理工程计量、现场签证、工程变更、索赔等价款的计算、确认和支付。

第十条  施工过程结算应依据合同约定,对质量合格工程进行计量计价;质量不合格的工程经整改并验收(验评)合格后可在当期施工过程结算中补充计量计价。经整改不合格或不整改的,发包人可依据合同约定,要求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修理、返工、改建的合理费用。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可不予计量计价

施工过程计价应当以确认已完成且无争议的工程量计量结果为基础

涉及人工、材料、机械等价格调差费用按发承包双方合同约定执行。

涉及绿色施工安全防护费用按发承包双方合同约定执行。